“小资金”撬动“大旅游”——湟源县出台奖励政策 助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05-09 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为促进湟源县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杠杆作用,推进全县旅游业转型升级,支持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湟源县出台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拓展、发展民族手工、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观光农牧业等相关政策性奖励,带动全县农牧民增收。
《奖励办法》主要支持辖区内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农家院)、星级民宿、各类新建乡村旅游点(农家院、民宿)等文旅企业和个人的以奖代补,对新评定挂牌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被评定并挂牌为历史文化街区的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挂牌的乡村旅游接待点(农家院)经复审通过后分别奖励。对新评定挂牌的乡村旅游接待点(农家院),分别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同时达到民宿标准的分别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乡镇、村)等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休闲街区、消费试点等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对创新经营业态并免费开放的国家AAAA级以上(包括AAAA级)旅游景区,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办、承办各类文旅、节庆节会、体育赛事、宣传推介等活动,评估活动层级与影响力后,每场活动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实行奖励。同时,对湟源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业有突出贡献的乡镇、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给予一定奖励。
通过政府导向性的奖励投入,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创建工作。鼓励引导湟源县乡村旅游接待点、旅游景区、旅游重点村发展壮大,更多的民间投资进入文化旅游产业领域;提质升级,完善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围绕高质量发展提升当地旅游服务水平,调整业态及运营方式;增收致富,带动周边群众就业,为培育优秀旅游服务人才队伍奠定基础,促进当地文化旅游发展。
湟源县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发展多元化旅游业态,拓宽旅游市场、创建文旅品牌,加快推动湟源县全域旅游、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促进农业、林业与文化旅游业有机融合,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将美丽乡村转化为“美丽经济”,根据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结合湟源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由湟源县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乡村振兴省级衔接资金和东西部协作资金600万元。旅游发展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拓展、发展民族手工、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观光农牧业等相关政策性奖励,带动全县农牧民增收。年度奖励资金使用超过600万元,未享受到补助的企业,延至下一年度资金到位后给予拨付。年度剩余奖励资金划拨累计至下一年度奖励资金。年度奖励资金适用于符合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奖励条件的主体。
第三条申报主体为对湟源县文旅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乡镇、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申报补助的主体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须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须具有文旅发展和产业提升显著成效;须确保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知识产权无争议、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新评定挂牌的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各A级景区年接待游客达到50万人次、20万人次、10万人次,并具备疫情防控设施设备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接待数据以景区“智慧旅游”票务系统和电子检测系统为准,疫情防控设施情况以卫健部门审核为准。)
第六条被评定并挂牌为历史文化街区的A级景区,每挂牌一条历史街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对已评定挂牌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农家院)进行重新复审,经复审通过后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挂牌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农家院),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八条对原生态旅游接待点(浪河滩经济带)形成较大规模,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水平优质,卫生条件优良,食品安全,环保措施得当的乡镇奖励5万元。
第九条对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同时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乡镇、村)等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休闲街区、消费试点等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对创新经营业态并免费开放的国家AAAA级以上(包括AAAA级)旅游景区,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办、承办各类文旅、节庆节会、体育赛事、宣传推介等活动,评估活动层级与影响力后,每场活动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文旅企业产业基础良好,具备规模,市场占额较大、经济效益明显,注重研发新产品,专业市场推广成效显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各A级景区引导商户新增并主动调整业态,业态布局合理、形式丰富多样、效益显著的,年内新增、调整品牌精品业态10家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文旅企业通过自主招聘、引进资质优的专业团队或个人,开展文化旅游发展指导性工作,并取得成效的,按照合同签订年限,年度奖励3-5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各乡镇辖区内的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推荐申报,同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手续规范、达标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相关资料,预审合格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文体旅游局提供奖励申请、预审意见、绩效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县文体旅游局依据本办法,按年度组织评定及奖励。县文体旅游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定,评定通过后在官网官微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经县文体旅游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三方研究,确定全县受奖励的各乡镇、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并提供奖励名录,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下达奖励资金文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查证属实,将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奖励兑现:
(一)证照不全、档案混乱,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或“零团费”“负团费”等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虚报接待人数、串通拼凑接待人数,虚报统计数据的。
(四)被列入信用中国征信黑名单的。
(五)不服从旅游行政管理或重大活动,不积极参与市场推广促销的。
(六)年度内涉文旅企业或个体,发生重大投诉事件,且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
(七)年度内因虚假销售、服务恶劣等因素,对湟源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年度内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年度内有其他不符合奖励要求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奖励经营主体在本县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符合省、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苏青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21〕821号)、《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705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4月13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dffc/15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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