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时间:2022-05-09 来源: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信息 | 当事人名称 | 天津市博远立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当事人类别 | 法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2773638778D | ||
案由信息 | 案由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
违则条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罚则条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 | ||
决定信息 | 决定书文号 | (津)文综罚字〔2021〕F-000197号 | |
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 ||
决定类型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执法主体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
附件: |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ZWGKYXXGK1640/ZFXXGK5456_1/FDZDGKNR5153/XZCFQZ2163/202203/t20220323_5838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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