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某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的处罚
时间:2022-05-09 来源: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信息 | 当事人名称 | 罗某 | |
当事人类别 | 自然人 | ||
身份证号码 | 130921XXXXXXXXXXXX | ||
案由信息 | 案由 | 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 | |
违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
罚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决定信息 | 决定书文号 | (津)文综罚字〔2021〕F-000199号 | |
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16日 | ||
决定类型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执法主体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
附件: |
原文链接:http://whly.tj.gov.cn/ZWGKYXXGK1640/ZFXXGK5456_1/FDZDGKNR5153/XZCFQZ2163/202203/t20220323_5838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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